部門公告/規章 · 站內獨立規則頁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6年第49号 公布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的决定

2026-11-18起實施。最佳化調整特定無人駕駛航空器相關物項出口管制,正文列有7A103、9A012、9A112、9A901及軟體、技術編碼;部分情形可登記填報。公告寫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同步更新。本站未據此新增目錄索引行。本頁不構成法律意見

两用物项
公佈日期
制定/發布機關
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施行日期
最後核驗

公告正文、附件與官方發布頁對應

本站忠實呈現發布機關網頁中的公告正文;網頁內公佈的附件逐項結構化,獨立附件檔案保留官方連結。僅為便於閱讀進行結構化排版,不改寫原文內容。

公告文號
商務部 海關總署 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公告2026年第49號
公佈日期
2026-10-19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6年第49号 公布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的决定原文

站内快照 4267 字符(正文与签署行;无单独附件文件)。正文和附件均可按關鍵詞查詢。

公告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优化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7A103.b. 专门设计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自动驾驶仪(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42010.10)。

(二)7E103 用于7A103项所管制物项有关技术:

a.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7A103.a项所管制物项的云台稳定技术;

b.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7A103.b项所管制物项的任务载荷技术。

(三)9A012.a. 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并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8010090.10、88061000.10、88062110.11、88062110.91、88062190.10、88062210.11、88062210.9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10.9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10.9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10.91、88062990.10、88069110.11、88069110.91、88069190.10、88069210.11、88069210.9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10.9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10.91、88069490.10、88069900.10):

1.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小于3h,以及在大于等于46.3 km/h(25节)的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

2.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h。

技术说明:

1.“操作人员”是指负责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专业人员,通过地面控制站对飞行器进行遥控或编程,以确保飞行任务的顺利完成;

2.“续航时间”指换算到国际标准大气环境条件(ISO2533:1975)下海平面零风状态的持续飞行时间;

3.“自然视距”是指在没有任何人为干扰和大气污染的理想条件下,地球表面上观察者能够清晰看到物体的最大距离。视距是指在地球表面上,由于地球曲率的限制,观察者能够清晰看到物体的最大距离。在实际应用中,通常考虑大气条件对视距的影响。

(四)9A012.b. 专门设计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发动机:

1.专门设计用于在15420 m(50000英尺)以上“高空”飞行的吸气活塞式或转子式内燃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071010.10、84071020.10);

2.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 kW的航空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

3.推力大于等于400 N的涡轮喷气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

(五)9A012.e. 专门设计用于9A012.a项所管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176299.10、85176910.02、85269200.10):

1.机载无线电通信设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大于等于30 dBmW(dBm);

2.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10架。

技术说明:

1. “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是指实际发射系统在给定方向上的辐射功率,以理想各向同性天线产生相同功率密度时所需的发射功率表示。

2. “dBmW(dBm)”是以1 mW为参考功率的对数功率单位,用于表示信号的绝对功率水平。

(六)9A112 非9A012项所管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8010090.10、88061000.10、88062110.11、88062110.91、88062190.10、88062210.11、88062210.9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10.9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10.9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10.91、88062990.10、88069110.11、88069110.91、88069190.10、88069210.11、88069210.9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10.9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10.91、88069490.10、88069900.10):

a.“射/航程”大于等于300 km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b.具有以下任一特性,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1.包含容量大于80 L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2.经设计能够配备容量大于80 L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c.具有以下任一特性,具备操作员从“自然视距”外控制飞行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1.包含容量大于80 L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2.经设计能够配备容量大于80 L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说明:9A112项不管制为娱乐或竞赛专门设计的模型飞机。

(七)9A901 “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部件:

a.具有以下所有特性,专门设计用于配备搭载“无人驾驶航空器”螺旋桨的无刷电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

1.额定电压大于等于48 V;

2.额定功率大于等于3 kW;

3.额定功率密度大于等于3 kW/kg;

4.额定转速小于等于3000 rpm。

b.具有以下所有特性,专门设计用于搭配9A901.a项所管制物项的电子调速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44099.70、90328990.95):

1.额定电压大于等于48 V;

2.额定功率大于等于3 kW。

c.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用碳纤维复合材料制成,可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桨叶(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8071000.10):

1.定距桨桨叶结构过旋转中心,桨叶旋转中心至桨尖的长度大于等于762 mm;

2.定距桨桨叶结构不过旋转中心,桨根端面至桨尖的长度大于等于648 mm;

3.桨根部分具有变距功能。

说明:9A901.c.3项“变距功能”是指桨根端面具有变距销,或桨根部分具有连接变距摇臂的孔洞等可实现变距功能的结构。

(八)9D901 为研发、生产或使用9A012.a、9A112项所管制物项而专门设计的软件。

(九)9E901 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9A012.a、9A112项所管制物项的以下技术:

a.飞行控制技术,包括单机控制技术、集群控制技术等;

b.自主导航技术,包括惯性导航技术、地景匹配导航技术、抗干扰卫星导航技术等;

c.感知避让技术;

d.整机系统设计技术。

(十)9E902 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9A012.b、9A012.c、9A012.d、9A012.e、9A901项所管制物项的技术。

(十一)9E903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极地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与制造技术:

a.在船载移动平台或冰面起降;

b.最大起飞风速大于等于6级;

c.最低工作温度小于等于-30℃;

d.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6 h;

e.载荷搭载能力大于等于10 kg。

(十二)9E904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面向弱通信环境的复杂陆域无人平台人机混合操控技术:

a.图像语义压缩率大于等于75%;

b.单帧图像重建延迟小于等于150 ms;

c.端侧任务链正确解析率大于等于70%;

d.自然语言交互响应时延小于等于1 s;

e.未知环境任务执行成功率大于等于95%。

(十三)0E903 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0A903项所管制物项的反无人驾驶航空器技术等。

二、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三、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属于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应向海关申报其特性等指标信息,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不属于本公告所列物项,但特性等指标接近的;或用途不属于本公告所列情况,但其他特性等指标符合的,应向海关申报其特性等指标信息,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对上述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四、出口经营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依法适用的许可便利措施:

(一)对于9A012.a.1项所管制物项的出口,出口经营者可在每次出口前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后自行出口。

(二)对于9A012.a、9A112项所管制物项用于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展览会(防务展、警务展除外),在展览会结束后立即原样复运回原出口地;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举办的展览会(防务展、警务展除外),在展览会结束后立即原样复运进境,出口经营者可在每次出口前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后自行出口。

(三)出口经营者登记填报的商品编号、监管方式、数量、最终用户等信息应与向海关申报信息一致。

(四)对于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良好,具有相关两用物项出口记录和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的出口企业,可依法适用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

(五)对于违规出口、违规转卖转用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2026年10月19日

把本頁資訊用於實際判斷前:14 步核驗清單

任務邊界 · 官方證據 · 決策留痕

這份清單用於把“商務部 海關總署 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公告2026年第49號 公佈最佳化調整無人機相…|正道 AI 法規庫”轉化為可以複核的合規判斷,頁面標識為 /zh-Hant/regulations/announcement-2026-49/;它不替代官方完整原文,也不替代針對具體事項的專業意見。

  1. 界定本次任務

    針對“商務部 海關總署 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公告2026年第49號 公佈最佳化調整無人機相…|正道 AI 法規庫”(頁面標識:/zh-Hant/regulations/announcement-2026-49/),寫明需要作出的決定; 指定業務責任人; 指定合規復核人; 記錄完成期限; 區分進口或出口; 說明貨物或技術; 說明交易階段; 列出待補事實; 列出必需證據; 標註可接受假設; 標註不可接受假設; 確定停止條件; 確定升級條件; 儲存任務版本; 記錄開始日期。

  2. 識別全部主體

    核對“商務部 海關總署 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公告2026年第49號 公佈最佳化調整無人機相…|正道 AI 法規庫”時,核對法定名稱; 核對歷史名稱; 核對常用別名; 核對統一標識; 核對註冊地點; 核對實際經營地; 識別直接股東; 識別最終受益人; 識別實際控制人; 識別採購方; 識別收貨方; 識別終端使用者; 識別中間商; 識別承運人; 識別付款銀行。

  3. 描述產品技術

    圍繞頁面 /zh-Hant/regulations/announcement-2026-49/ 所對應的具體事項,記錄商品名稱; 記錄具體型號; 說明核心功能; 說明工作原理; 說明主要材料; 說明關鍵部件; 說明效能指標; 說明精度範圍; 說明功率容量; 說明軟體功能; 說明技術內容; 說明配套附件; 說明使用環境; 附上規格檔案; 標出未知參數。

  4. 分別核對編碼

    針對“商務部 海關總署 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公告2026年第49號 公佈最佳化調整無人機相…|正道 AI 法規庫”(頁面標識:/zh-Hant/regulations/announcement-2026-49/),區分稅則歸類; 區分管制歸類; 記錄申報稅號; 記錄候選稅號; 記錄管制編碼; 說明編碼來源; 說明歸類事實; 說明採用規則; 核對類章註釋; 核對子目註釋; 核對技術註釋; 處理編碼衝突; 保留判斷過程; 標註複核人員; 記錄結論日期。

  5. 還原交易路徑

    核對“商務部 海關總署 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公告2026年第49號 公佈最佳化調整無人機相…|正道 AI 法規庫”時,確認原產國家; 確認啟運地點; 確認最終目的地; 確認途經國家; 確認轉運地點; 確認保稅安排; 確認再出口計劃; 確認退運安排; 確認安裝地點; 確認維修地點; 確認遠端訪問; 確認資料傳輸; 確認技術交付; 確認運輸方式; 識別路線異常。

  6. 核驗最終用途

    圍繞頁面 /zh-Hant/regulations/announcement-2026-49/ 所對應的具體事項,取得用途說明; 核對實際場景; 核對生產流程; 核對整合對象; 核對安裝地點; 核對使用期限; 核對敏感行業; 核對軍事關聯; 核對核相關用途; 核對導彈相關用途; 核對化生用途; 核對監控用途; 識別用途模糊; 識別用途變化; 要求補充證據。

  7. 核驗終端使用者

    針對“商務部 海關總署 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公告2026年第49號 公佈最佳化調整無人機相…|正道 AI 法規庫”(頁面標識:/zh-Hant/regulations/announcement-2026-49/),確認採購主體; 確認收貨主體; 確認操作主體; 確認消費主體; 確認安裝主體; 確認維修主體; 識別母子公司; 識別關聯企業; 核對經營範圍; 核對官方網站; 核對公開地址; 核對聯絡人身份; 核對交付能力; 識別代持安排; 識別轉售風險。

  8. 閱讀完整原文

    核對“商務部 海關總署 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公告2026年第49號 公佈最佳化調整無人機相…|正道 AI 法規庫”時,把檢索命中當線索; 開啟官方完整文本; 核對適用範圍; 核對術語定義; 核對技術門檻; 核對腳註內容; 核對排除條款; 核對例外條件; 核對附件目錄; 核對目的地條件; 核對使用者條件; 核對用途條件; 核對許可要求; 核對申報要求; 記錄引用位置。

  9. 確認時間版本

    圍繞頁面 /zh-Hant/regulations/announcement-2026-49/ 所對應的具體事項,確認交易日期; 確認生效日期; 確認廢止日期; 確認過渡安排; 使用現行版本; 保留歷史版本; 核對後續公告; 核對臨時措施; 核對目的地措施; 核對名單更新; 核對許可變化; 核對稅率變化; 記錄核驗日期; 設定失效日期; 避免引用舊結論。

  10. 審查例外許可

    針對“商務部 海關總署 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公告2026年第49號 公佈最佳化調整無人機相…|正道 AI 法規庫”(頁面標識:/zh-Hant/regulations/announcement-2026-49/),先確認基本義務; 再判斷例外條件; 逐項驗證前提; 核對適用主體; 核對適用物項; 核對適用目的地; 核對適用用途; 核對價值數量; 核對有效期限; 核對報告義務; 核對留檔義務; 核對許可證狀態; 記錄許可編號; 禁止擴大解釋; 保留審批依據。

  11. 處理矛盾訊號

    核對“商務部 海關總署 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公告2026年第49號 公佈最佳化調整無人機相…|正道 AI 法規庫”時,名稱不一致時暫停; 地址不一致時暫停; 編碼不一致時暫停; 數量異常時暫停; 價格異常時暫停; 路線異常時暫停; 付款異常時暫停; 用途模糊時暫停; 拒絕說明時暫停; 檔案缺失時暫停; 資訊突變時暫停; 媒體風險時複核; 名單近似時複核; 要求獨立證據; 不得自行補齊事實。

  12. 升級未決問題

    圍繞頁面 /zh-Hant/regulations/announcement-2026-49/ 所對應的具體事項,分類不清時升級; 所有權不清時升級; 控制關係不清時升級; 最終用途不清時升級; 終端使用者不清時升級; 目的地風險時升級; 許可範圍不清時升級; 例外適用不清時升級; 官方來源衝突時升級; 重大金額時升級; 敏感行業時升級; 高風險路線時升級; 指定審批層級; 記錄升級結論; 禁止帶病放行。

  13. 建立證據留痕

    針對“商務部 海關總署 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公告2026年第49號 公佈最佳化調整無人機相…|正道 AI 法規庫”(頁面標識:/zh-Hant/regulations/announcement-2026-49/),儲存官方連結; 儲存下載檔案; 儲存檔案雜湊; 儲存頁面截圖; 儲存檢索關鍵詞; 儲存檢索日期; 儲存命中結果; 儲存未命中結果; 儲存主體資料; 儲存產品資料; 儲存用途說明; 儲存許可檔案; 儲存複核意見; 儲存審批記錄; 儲存結論理由。

  14. 安排持續複查

    核對“商務部 海關總署 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公告2026年第49號 公佈最佳化調整無人機相…|正道 AI 法規庫”時,設定複查日期; 監控主體變化; 監控所有權變化; 監控名單變化; 監控目的地變化; 監控路線變化; 監控產品變化; 監控參數變化; 監控用途變化; 監控使用者變化; 監控法規變化; 監控許可到期; 重查未完交易; 關閉已完任務; 記錄改進事項。